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31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起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起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5,520.0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316号民事裁定,并查封了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520.01元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上海起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起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