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起工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20财保31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起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起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5,520.0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316号民事裁定,并查封了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520.01元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上海起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起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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