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5913号
申请执行人:徐学,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村龙井高新科技金谷创业园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7258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642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2017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经还清债务,相关费用双方也已经结清,并申请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7】6421号仲裁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故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劳人仲案【2017】642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