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5223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小逗逗服装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臣田村****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329H9W。
经营者:肖**。
被告:深圳市盛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山大厦****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3980X1。
法定代表人:叶常清。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小逗逗服装贸易商行诉被告深圳市盛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小逗逗服装贸易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小逗逗服装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因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小逗逗服装贸易商行申请撤诉,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