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817号
申请人:***,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煜,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水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空路泰华梧桐岛创意园12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367184。
法定代表人:何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嘹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水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弥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水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4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5110504602019000001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水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万元的财产。
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莫俊雅
审判员 黄婉莹
审判员 谢 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雪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