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271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杨利远(实习),安徽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726519,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2709,
法定代表人:王殿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祖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