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0371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媛,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总部经济大厦A座719-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13295138。
法定代表人:王胜敏。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本案纠纷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