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3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媛,系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总部经济大厦A座719-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13295138。
法定代表人:王胜敏。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0371号],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76元,或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76元予以冻结,或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