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德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享业工贸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方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享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敏。
上诉人深圳市方德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享业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4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采购及安装合同》虽约定了交货地点为项目工地,但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能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依据,应视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深圳市方德建材有限公司起诉原审被告上海享业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所欠合同余款和质保金,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方德建材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岗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4758号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赖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