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顺洲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2487.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5执4863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将64185.1元支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63335.1元并申请结案;本院已收取执行费8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8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执4863号、(2020)粤0305执恢13号
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璟
书记员 黄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