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48茂裕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2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裕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裕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得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茂裕公司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交,既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求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凤刚
书记员  丁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