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玩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0476号
原告:深圳玩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2503-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83号国兴大厦2208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T。
法定代表人:裴锋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玩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玩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玩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75元,由原告深圳玩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喻湜
人民陪审员马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