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94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83号国兴大厦2208D室。
法定代表人:裴锋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玩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2503-2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得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玩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疯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0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得一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代理合同纠纷,并认为涉案《合作协议》、《版权合作协议》解除后,天得一公司仍然拥有大众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的授权并可继续制造、销售大众品牌的汽车空气净化器产品。该认定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二审法院据此作出了错误判决。本案属于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并非属于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玩疯公司已于2016年9月1日解除《合作协议》、《版权合作协议》,合同解除后,天得一公司根本无权利用大众公司的授权书继续制造、销售大众品牌的汽车空气净化器产品。二审判决认定天得一公司应当向玩疯公司支付授权对价,显属错判、误判。二、玩疯公司在签约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如实向天得一公司告知其未取得德国大众公司授权的事实,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玩疯公司后来提供给天得一公司的授权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玩疯公司也逾期取得大众公司授权且授权期限不足合同约定的2年。玩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玩疯公司拒不按照天得一公司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改正,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玩疯公司无权要求天得一公司提前一次性支付第二年合同授权金,玩疯公司以天得一公司拒不支付第二年合同授权金为由终止双方合作,均构成根本违约。天得一公司有权要求玩疯公司返还合同款项、赔偿损失。故向本院请求:1.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第二、三项;2.判令玩疯公司返还天得一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50万元;3.判令玩疯公司向天得一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2日起算);4.判令玩疯公司向天得一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370元;5.判令玩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了涉案《合作协议》和《版权合作协议》,该两份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合同,共同构成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从这两份协议的内容来看,《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玩疯公司)为乙方(天得一公司)引入大众汽车品牌在空气清新剂领域内品牌使用的授权,以及协助乙方进行产品设计及产品审批等环节上提供服务支持。”同时在第六条约定了天得一公司向玩疯公司支付服务保证金的相关事宜。《版权合作协议》首段约定:“甲方(玩疯公司)获得德国大众汽车同意,代表大众授予乙方(天得一公司)在空气清新剂领域内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时使用大众品牌因素的权利。”可见前述两份协议约定的是,玩疯公司代表大众公司授予天得一公司相关品牌权利,并据此向天得一公司收取一定服务费。再结合前述两份协议签订之时玩疯公司尚未取得大众公司授权,以及大众公司在其出具的授权书中确认授予天得一公司相关品牌权利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基于前述协议产生的是代理法律关系,并非转授权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商标代理合同纠纷而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与理由,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玩疯公司在本案中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玩疯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版权合作协议》时尚未取得大众公司授权,天得一公司取得授权的时间晚于《版权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授权起始时间、授权期限不足约定的两年的违约责任应全部由玩疯公司承担。玩疯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天得一公司、玩疯公司分别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协议的事实,支持了天得一公司关于解除涉案《合作协议》、《版权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确认该两份协议于2016年9月1日解除,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众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上有大众公司名称、标识、地址等信息,并有其授权许可主管的签名,且天得一公司在收到授权书之后在其网店中展示,说明其对授权书予以认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天得一公司以授权书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无法确定授权书的真实性为由,再审申请称玩疯公司未帮助其获得大众公司授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大众公司先后出具的两份授权书记载,大众公司获悉并同意天得一公司获得其品牌授权,授权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至2018年2月28日,且至今无证据显示大众公司取消了其对天得一公司的授权。即使涉案两份协议已解除,也不影响大众公司与天得一公司之间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天得一公司仍可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大众公司品牌。至于天得一公司在授权期间内是否制造、销售授权产品,系其对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能因为天得一公司单方面不再使用大众公司品牌,就全面否定玩疯公司为天得一公司获得授权所付出的劳动。虽然玩疯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违约责任,但其事实上已帮助天得一公司获得了大众公司22个多月的品牌授权。且从双方的往来邮件来看,天得一公司在获得大众公司品牌授权之前一直在为制造、销售授权产品作积极准备,玩疯公司亦提供了服务支持。因此,玩疯公司理应就其付出的劳动获得相应对价。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玩疯公司付出的劳动、取得的授权成果及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基础上,认定天得一公司就其获得的大众公司品牌授权,向玩疯公司支付12个月的合同保证金50万元作为报酬,并进而认定玩疯公司无需退还天得一公司已经支付的50万元,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支持。
如上所述,天得一公司应当向玩疯公司支付其获得授权之日(2017年4月11日)起的合同保证金,而《版权合作协议》约定的授权起始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因此二审法院将玩疯公司占用50万元合同保证金的利息计算期间确定为2014年12月2日至2016年4月10日,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确定利息为36302.0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而天得一公司为制造授权产品及包装所支出的5370元,系其能够在获得授权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不属于《合作协议》、《版权合作协议》解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故二审法院未支持天得一公司关于玩疯公司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请求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天得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