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987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裕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布龙公路**荔苑大厦C1701。
申请人青岛**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裕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裕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2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