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吉鸿砼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裕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民初2213号之一
原告:肇庆市吉鸿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018乡道西头村土名“黄竹塱”西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厂房之一(即金渡供电所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77868621K。
法定代表人:梁冬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灿彬,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裕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布龙公路662号荔苑大厦C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72286M。
法定代表人:黄昭淳。
原告肇庆市吉鸿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裕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肇庆市吉鸿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吉鸿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市吉鸿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5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1395元,由肇庆市吉鸿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妙芬
书 记 员 凌卉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