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987号
申请人:青岛**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裕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布龙公路**荔苑大厦C1701。
申请人青岛**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裕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2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裕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