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49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坤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61968C。
法定代表人:王淑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继朋,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妮,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大新路创新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7806N。
法定代表人:曾佑铭。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坤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2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其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5765.82元。本院已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5188元,其中包含一般债务利息3060元、迟延履行利息2128元;另将执行费577.82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民初2204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