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焱鑫(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辖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C4栋C4B。
法定代表人:曾佑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焱鑫(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张道口村宇泰家园29-2-1403。
法定代表人:夏忠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焱鑫(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4民初8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珍
书 记 员 王 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