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9698号
19692号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19698号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大新路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7806N。
法定代表人:王子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两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0700、2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院已通知各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9692号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为35704.95元,其中申请金额总计35530.8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74.10元。16739号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为55610.78元,其中申请金额总计55339.6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71.16元。本院另将两案执行费各435.57元、734.16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0700、2070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