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2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友,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大新路创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7806N。
法定代表人:曾佑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2020)粤03民终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622500元(人民币,下同)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9870.63元、保全费3682.28元,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众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冻结账户内存款712865.45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703431.14元,其中包含利息67378.23元;本院另将执行费9434.31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2020)粤03民终4042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