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1941号
原告: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291725。
法定代表人:叶建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亭,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1元,由原告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德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小红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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