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6075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魏章军,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
原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洪,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4B。
法定代表人:叶苏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忠,公司员工。
被告: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原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6号中谷酒店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占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国栋,公司员工。
原告**、魏章军、***诉被告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中谷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吴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