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垄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方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90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垄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88-51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牛,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垄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方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2)沪0151民初190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方牛名下存款120,29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5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垄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方牛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垄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方牛名下银行存款120,294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庞 芸 审 判 员  施 芸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