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2917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执行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231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执行标的额为2346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不动产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信息。本案执行到案935元(其中支付执行费252元),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志   强 审 判 员  李   锦   川 审 判 员  黄      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叶贇书记员王芸光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