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垄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方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9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5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垄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88-51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垄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沪0151民初1903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120,2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6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其公司名下兴业银行北京金源支行账号XXXXXXXXXX********的账户已被本院足额冻结,故请求解除对其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北京金源支行账户确已被本院足额冻结,其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威海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除账号为XXXXXXXXXX********,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北京金源支行账户之外其他银行账户金额为120,294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庞 芸 审 判 员  施 芸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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