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学校、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990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5824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正容大厦6层、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64901N。
负责人:林子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年丰,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严,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云庄村新村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8291H。
法定代表人:林炳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莆田市城厢区霞***,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西路1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2315325352Q。
法定代表人:林全,该校校长。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莆田市城厢区霞***独立保函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玲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傅泽伟
书 记 员 方小萱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