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终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洛阳镇云庄村新村128号。
法定代表人:林炳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7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未存在合同关系,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法应认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立新
审 判 员 张 黛
审 判 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启帆
书 记 员 陈**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