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566号
原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云庄村新村128号。
法定代表人:林炳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洋,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豪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2021年3月2日,原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惠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锦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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