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4728号

原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云庄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8291H)

法定代表人:林炳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梦洋,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豪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为建筑企业,被告为建筑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在该领域拥有资源。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份通过微信沟通的方式约定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为原告企业资质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营级中报工作提供指导并确保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成功;其后,原告共转账103万元给被告。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的指导准备相关材料,同时原告未能提供的部分资料由被告通过相关渠道帮原告整理提供,全部的材料按照被告要求、指示整理后即进行资质升级准备工作。2019年9月12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通报,认定原告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存在弄虚做假行为),决定对原告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原告的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且决定在该通报印发之日1年内不受理原告的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以上内容可看出,被告未能完成指导原告完成资质申报工作、亦未能确保在申报周期内成功,最主要的是有关申报业绩相关的事宜均是由被告一手操办。被告未能完成约定事项并导致原告被通报批评,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款项10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直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虽为涿州市,但其一直在福建省厦门市居住生活多年,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本案原告要求退还的是金钱,为货币给付义务,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且原、被告均不在贵院辖区。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其户籍地为涿州市,根据其向本院提交的福建省居住证来看,其自2019年6月起一直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就本案而言,无论是被告的住所地还是涉案合同履行地,均不位于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蕊

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

人民陪审员  王丽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