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12820号
原告: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新店工业区(池店派出所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9437515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洛阳镇云庄村新村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829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兴伟业(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