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7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城区东北面、观音塘以北、那金联围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修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万象工业城赤诚五路C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再审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混凝土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申请再审。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当事人均非公民为由,作出(2018)粤1704民申2号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调阅案卷,再审申请人鑫泰源公司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曾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2015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现再审申请人鑫泰源公司以有新证据为由,应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因本案不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本案应属本院的上一级法院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据此,本院对本案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金莲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