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市云安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3执复2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盘龙塘(地号:10-01693)。
法定代表人:古力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堂、李碧奇,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港城大道宝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5303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根据该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但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由一名法官和二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其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5303执异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宏逵
审判员  焦录强
审判员  聂海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曾少静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