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强清5号
申请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
2025年2月5日,申请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清算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某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组织听证,某公司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某某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其于1999年1月8日设立,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后经营)。2001年7月31日,某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系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某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应当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未有证据证明其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某公司作为某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该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江苏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