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3350号
原告: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肖德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森,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中山市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燕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宇平
书 记 员 李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