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山市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421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赞钊,男,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阜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方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