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执异2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前湖心路4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鹏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福建省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进城大道5幢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龙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毅龙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福建省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毅龙公司欲与被执行人海峡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毅龙公司提出撤回追加的申请,系其对该执行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