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3012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湖前湖心路4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涉案相应款项,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计139.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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