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3012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湖前湖心路4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涉案相应款项,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计139.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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