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26民初2087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湖前湖心路4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进城大道5幢店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鹏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龙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茂公司)、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诉讼中,海峡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毅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茂公司、海峡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毅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建茂公司、海峡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1820741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要求被告建茂公司、海峡公司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三、要求被告建茂公司、海峡公司承担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毅龙公司中标德化县鹏祥开发区福建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项目工程,并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工程造价约400万元,具体按定额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经招标后以优惠率23.1%中标(其它附属零星工程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工程结算办法:定额及费用等按照福建省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等施工期间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材料价差及价格以2012年第四季度德化造价信息为准并按中标优惠率系数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单位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凡涉及政策性调整及各种材料、设备在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动,甲方均不作调整,仍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执行。3、付款方式:本工程不预付备料款,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每月月底计量一次,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之日起10日内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量的90%,审计结果后再支付至工程量的95%;剩余决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2年后,如果未出现保修内容及范围的质量问题,不计利息,退还保修金。4、违约责任:工程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30万元(无息)等,具体条款详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原告按约定开始施工作业,并缴纳履约保证金(违约金)30万元。今该工程已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被告交付“工程结算书”。另,受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审核单位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海峡大酒店用地红线外边坡支护工程造价进行审核。2017年7月24日,审核单位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审核结论确认书》:施工单位造价7146925元,审核单位工程造价为4020741元,核减率43.7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均《审核结论确认书》***确认,且在十五日的异议期限内,各方均没有提出异议,《审核结论确认书》已生效。被告已付工程款220万元,尚欠工程款1820741元至今未支付。经催讨未果。另,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至今仍未退还。 建茂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诉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于2013年1月11日,合同主体为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变更登记为海峡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为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建茂公司。建茂公司仅是于2015年3月成为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股东,与毅龙公司没有任何施工合同关系。二、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结论确认书》不能作为答辩人承担责任的证据。涉案工程实际建设单位不是建茂公司,**行为是项目管理方基于委托工作要求建茂公司作为见证的需要而提供,建茂公司无权对原福建省海峡大酒店用地红线外边坡支护工程参与任何的造价审核以及提出异议,且福建省海峡大酒店用地已于2016年9月2日被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回购,所有权已经转移。综上,本案工程纠纷与建茂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建茂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海峡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诉脱离事实真相,**错误,证据不明,自相矛盾,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截止目前,涉案工程因原告单方原因未履行完毕,也没有依法进行验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毅龙公司诉称工程已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违背了建设部建设工程的相关基本规定。本案诉争的标的为边坡支护工程,涉及工程质量永久责任,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前,需具备如下条件,才能组织竣工会议,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质量监督站等单位进行验收,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涉及到本次边坡支护工程由于工程的永久性要求,需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的合格证、材料的试化验单、边坡孔桩检测报告、混凝土试块实验等;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5、工程质量保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边坡质量监测报告、沉降和位移监测报告等)。但本案中承包单位并未按照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完成发包工程,在工程实施不到一半就停工搁置,也就无法提供完成的竣工图,因此双方之间并未进行工程验收。原告主张验收完毕,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单方的施工记录,双方合同项下的边坡支护工程实际未完成,施工记录显示,工程并未完成竣工,原告就退出项目所在地。结合现有建设单位福建省海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原海峡大酒店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由于出自同一个设计公司即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对比设计图纸可以体现工程并未完工,设计图体现边坡总计364.63米,原告实际施工不足一半,何来竣工之说。二、毅龙公司和海峡公司从未进行工程结算,毅龙公司提供的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结论确认书》不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双方合同有明确的结算条款和付款方式。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了项目不预付备料款,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月底计量,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签证后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付至90%,审计结算后再付至9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6月4日提交了工程结算书和原被告双方的《审核结论确认书》,偷换概念,断章取义。诚如前所述,工程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完毕和完整交付,双方合同未履行完毕。2015年6月4日的工程结算书系原告的单方行为,2016年9月2日,本案诉争标的海峡大酒店涉及土地被收储,海峡大酒店整个用地已收归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2017年5月3日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专题会议纪要讨论海丝文化广场土地出让事宜,由国土资源局委托对边坡支护工程结算造价核减的审核事项并不能作为该项目双方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决算。该审核确认书依据的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工程审核书,同时会议纪要也说明仅作为出让依据,最后待评估,并非是双方之间的工程造价决算。在工程未真正竣工结算的情况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工程审核书均系原告单方行为。从最终的挂牌出让价格显示,上述的评估最终未被采纳。参考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意见,政府财政部门等的审查结论只是其进行国家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据,不是当事人结算的法定依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确定。本案工程因存在未完工、未竣工、未结算和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仅凭最终未被采纳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论确认书》主张工程款与法不符。三、毅龙公司不仅未完成施工,同时因严重超过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以及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产生隐患,发生坍塌、裂缝、渗水事故等导致损失惨重,依约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合同约定逾期应承担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不完整的施工记录,截止2014年5月,工程项目仍未完成。依照合同约定,乙方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累计记取损失费。2013年施工起,因乙方施工原因及工程质量原因,边坡支护周边楼层反馈地面破裂等事故,经由政府调查、协调,系边坡支护问题,导致项目搁置,后因乙方未履行整改、补救和重建,由土地收储后新的公司福建海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边坡支护进行整改。原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支护工程在2013年因坡脚加固问题导致边坡支护工程北侧的美湖镇**新村等居民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的财产损害经县政府、收储单位等协调,最终达成了赔偿方案,福建海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累计支付周边村民因边坡支护工程损害117.2万元。2018年项目西南角因原告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导致边坡土方大量流失,护桩未做混凝土加固保护,导致新的建设单位福建海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额外花费巨资进行边坡修护重整。上述损失,依照合同约定应***公司承担。四、由于乙方违约,故履约保证金30万元***所有。 反诉原告海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毅龙公司因竣工迟延支付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总造价400万元,每拖延1日支付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三(从2013年8月2日至2016年9月2日土地收储)累计为135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毅龙公司因项目工程质量给反诉原告海峡公司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工程补救、重整损失160万元、工程质量产生周边村民赔偿117.2万元;鉴于反诉被告的履行能力,反诉原告酌情减免,上述总计412.2万元,反诉原告按100万向反诉被告主张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3、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1日,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海峡公司前身)与毅龙公司签订《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详尽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施工工期约定为200日历天,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8月11日,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施工中乙方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乙方应承担对施工质量瑕疵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而产生的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按每1日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三累计记取损失费。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毅龙公司未按期完成项目施工任务,并且单方于2014年停止项目施工,导致工程项目停滞搁浅,同时其已经施工的部分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在××段因施工缺陷导致水土流失严重以及塌方险情。在北侧因施工坡脚造成临近**新村住房安全受到损失。上述事项导致反诉原告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由于边坡支护工程系永久性工程,其质量责任关乎**后代,反诉被告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反诉被告毅龙公司辩称,一、反诉原告要求支付竣工迟延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于2013年1月11日与海峡公司签订《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后随即开始施工,但案涉工程在2013年7月11日、9月26日两次变更设计修改方案,正基于此情形,导致案涉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竣工,不存在施工方延迟竣工的事实。对于变更修改方案后的施工工程,也于2014年1月份全部完成,并于2014年2月份提交了竣工报告。故反诉原告主张要求支付竣工延迟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二、关于反诉原告要求赔偿因项目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问题。涉案工程已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完成了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案涉工程所有隐蔽工程均验收合格,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达到合格等级,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答辩人施工的工程范围为1-1、2-2、3-3剖面,反诉原告提出的**新村第9、14、17幢楼地面和墙体开裂质量问题不属于答辩人施工的范围,不在答辩人施工工程的位置。反诉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主体错误,答辩人不是赔偿义务主体。综上,反诉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反诉被告)毅龙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下列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欲证***公司主体信息;二、《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审核结论确认书》《收款收据》,欲证***公司中标德化县鹏祥开发区福建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并于2013年1月11日与海峡公司签订《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毅龙公司按约定已缴纳履约保证金(违约金)30万元;受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审核单位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海峡大酒店用地红线外边坡支护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核单位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审核结论确认书》:“施工单位造价7146925元,审核单位工程造价为4020741元,核减率43.7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均《审核结论确认书》***确认,且各方在十五日的异议期限内均没有提出异议。三、《福建省海峡大酒店北侧边坡支护工程竣工报告》(制作于2014年2月份)、《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制作于2014年4月份),欲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完成了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达到合格等级,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四、施工图、福建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结算资料、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设计修改通知单,欲证明涉案工程原告施工的具体位置,反诉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诉原告施工的范围;涉案工程所有隐蔽工程均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在2013年7月存在变更设计修改方案,正基于此情形,导致案涉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竣工,不存在施工方延迟竣工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海峡公司和建茂公司认为,证据一的三性均无异议;证据二中的《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的三性没有异议;对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结论确认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份材料仅能作为国土资源局收储的参考依据,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件摘要记载的是“违约金”,不是原告所说的保证金;证据三中的《福建省海峡大酒店北侧边坡支护工程竣工报告》体现的是北侧边坡支护工程,从图纸看海峡大酒店的边坡支护工程分为东南角、北侧,系原告单方出具,不能作为双方竣工验收的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性均有异议,报告上无竣工日期,只有开工日期,竣工报告没有各方单位的**以及建设单位的**,不予认可;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告(反诉原告)海峡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下列证据:1、海峡大酒店所在地前后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单位说明,欲证***公司的实际施工内容;2、毅龙公司施工记录,欲证***公司拖延工期以及未完成施工;3、《福建省海峡大酒店商服、停车场土地收购协议书》,欲证明福建省海峡大酒店土地被德化土地储备中心收购,诉争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4、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专题会议纪要[(2017)3号文件],欲证明审核结论的来源系政府审计评估用途,仅作为出让价格的依据评估,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5、德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2号]和边坡支护周边村民理赔单据,欲证明边坡工程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6、福建省海峡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原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公司边坡支护项目质量修复及村民赔偿的追偿说明,欲证明边坡支护工程给新的建设单位产生的损失;7、证人曾某当庭**的证言。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毅龙公司认为,证据1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施工的工程范围为1-1、2-2、3-3剖面,楼地面和墙体开裂问题不属于原告施工的范围,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完成了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案涉工程所有隐蔽工程均验收合格,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标准及合同要求,达到合格等级,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证据2施工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意见,案涉工程在2013年7月11日、9月26日两次变更设计修改方案,正基于此情形,导致案涉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竣工,不存在施工方延迟竣工的事实;对于变更修改方案后的施工工程,也于2014年1月份全部完成,并于2014年2月份提交了竣工报告;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案涉土地被收储,与原告无关,该组证据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4、证据5、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施工的工程区域为1-1、2-2、3-3剖面,政府会议纪要提出的**新村第9、14、17幢楼地面和墙体开裂问题不属于原告施工的范围,不在原告施工工程的区域范围;对边坡支付周边村民理赔记录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证据6的三性均不予确认。 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毅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三中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审查的工程项目是“福建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报告虽然没有建设单位确认,但有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二、海峡公司提供的证据5中的“边坡支护周边村民理赔单据”能够提供原件,其来源合法,真实性可以确认。三、海峡公司提供的证据6虽然能够提供原件,***公司并没有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800万元。2013年11月4日,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公司投资人(股权)变更登记为福建省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1日,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暨甲方)与毅龙公司(承包人暨乙方)签订《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德化县鹏祥开发区,工程内容为边坡支护工程,具体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合同工期200日历天,自2013年1月11日开工至2013年8月1日竣工,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质量标准为合格;本合同造价约400万元,具体按定额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经招标后乙方以优惠23.1%中标(其它附属零星工程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结算办法为定额及费用等按照福建省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等施工期间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材料价差及价格以2012年第四季度德化造价信息为准,并按中标优惠率系数计算;若定额缺项,由中标单位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本工程不预付备料款,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每月月底计量一次,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之日起10日内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量的90%,审计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量的95%,剩余决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2年后,如果未出现保修内容及范围的质量问题,甲方退还保修金,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施工质量瑕疵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而产生的费用;乙方不得延误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累计记取损失费;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甲方作为违约金处理,***所有,造成甲方损失,尚应再赔偿经济损失;工程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30万元(无息);甲方委派***为常驻工地代表,负责施工中涉及的一切事宜,乙方委派***、***为常驻工地代表,负责施工中的一切工作等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毅龙公司即组织进场施工,并向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 因施工条件变化及建设单位要求变更,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进行变更设计,于2013年7月11日出具设计修改通知单,变更内容为“在原3-3剖面增设3米高,厚300mm混凝土坂墙和500mm高地梁,并在坂墙上布设锚杆”。2013年9月26日,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又对“福建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进行变更设计,变更内容为“在原1-1、3-3剖面增设3米高,厚300mm混凝土坂墙和500mm高地梁,并在坂墙上布设锚杆”。 2014年2月间,毅龙公司向海峡公司提交《福建省海峡大酒店北侧边坡支护工程竣工报告》。同年,勘察单位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泉州勘察分院、设计单位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毅龙公司分别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福建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符合竣工条件,同意验收。 2016年9月2日,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甲方)与海峡公司(乙方)签订《福建省海峡大酒店商服、停车场土地收购协议书》1份,该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位***工业区内商服、停车场用地34764.80平方米(折合52.147亩)由甲方收购,收购后,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由甲方处置;二、甲方应付给乙方收购款2715.46万元;三、甲方在宗地重新出让成交后30日内付给乙方各项补偿款2715.46万元,收购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双方各自负责等条款。 2017年间,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委托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福建省海峡大酒店用地红线外边坡支护工程进行结算审核。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审核结论确认书》,确认施工单位造价7146925元,审核单位造价4020741元,审核核减造价3126184元,核减率43.74%。海峡公司、建茂公司、毅龙公司分别在《审核结论确认书》**确认。审理中,毅龙公司确认海峡公司已付工程款220万元。 另查明一,2013年3月27日,德化县人民政府召开**新村第9、14、17幢楼地面和墙体开裂有关问题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2013)22号],会议要求:1、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要抓紧完成临时性加固措施,美湖乡人民政府、阳山村委会要做细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争取村民的理解和配合;2、监测机构要继续做好**新村第9、14、17幢楼的监测工作,监测费用由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要尽快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制定边坡整治设计方案,抓紧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施工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做好边坡挡墙加固,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4、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暂停审批海峡大酒店项目建设一切手续,待边坡加固保质保量完成后方予审批;5、边坡加固完成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牵头协调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费用由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另查明二,2016年7月13日,福建省海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给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民委员会“押金”50000元。2018年5月8日,福建省海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给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民委员会“挡墙道路护栏等未完工项目补偿款”100000元。2018年4月28日,***转账支付给***“**新村第9幢22户业主补偿款”132000元。同日,***转账支付给***“**新村第9、14、17幢37户业主补偿款”370000元。2018年7月24日,福建省海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给德化县美湖镇财政所“保证金”480000元。 另查明三,2020年5月5日,福建省海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海峡公司发出《福建省海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原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公司边坡支护项目质量修复及村民赔偿的追偿说明》,向海峡公司追偿款项277.2万元,具体如下:1、工程西南角段水土流失严重,无混凝土加固,造成塌方,出现险情,补救措施为修筑防护工事,追加31个孔桩,增加2层坡面,并且混凝土回填,因此导致经济损失160万元;2、边坡支护北侧**新村住户因坡脚工程产生地面及墙体开裂,补救措施为边坡支护加固措施以及赔偿村民,因此导致经济损失117.2万元。 本院认为,毅龙公司与原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3年11月4日变更登记为海峡公司,因此,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即海峡公司承受。建茂公司只是海峡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不是《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毅龙公司请求建茂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等,缺乏合同依据及相关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毅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二中的《收款收据》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1月16日,收款单位是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额是300000元,摘要是“违约金”。因毅龙公司与原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1月11日,毅龙公司向福建省海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收款收据》所涉款项300000元时,《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才刚开始履行,那时尚不能认定是否违约,故毅龙公司主张《收款收据》所涉款项300000元是履约保证金而非违约金,与《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海峡公司主张《收款收据》所涉款项300000元是违约金而不是履约保证金,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毅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四中的“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设计修改通知单”能够证明因施工条件变化及建设单位要求变更,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先后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9月26日两次对“福建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进行变更设计。而最后一次变更设计是在《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届满之后,工程变更设计后的具体施工工期,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因此,海峡公司主***公司逾期竣工,证据不足,其反诉请求毅龙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按合同总造价400万元,每拖延1日支付总造价万分之三,从2013年8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日止,累计135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毅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三、证据四与海峡公司提供的证据2能够互相印证,证***公司施工涉案工程期间,每一个施工项目均有经过监理单位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验收,毅龙公司向海峡公司提交《福建省海峡大酒店北侧边坡支护工程竣工报告》后,勘察单位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泉州勘察分院、设计单位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毅龙公司分别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福建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符合竣工条件,同意验收。海峡公司主***公司所施工的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海峡公司提供的证据5“德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22号]”形成的时间是2013年3月27日,该会议纪要能够证明**新村第9、14、17幢楼地面和墙体开裂发生于会议之前,涉案工程施工日期是在2013年1月11日之后,也就是说,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是否是因毅龙公司施工涉案工程而导致**新村第9、14、17幢楼地面和墙体开裂,海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且毅龙公司主张其所施工的地点是涉案工程西南角1-1、2-2、3-3区域,不是与**新村毗邻的北侧区域,**新村第9、14、17幢楼地面和墙体开裂与其施工涉案工程无关。综上,海峡公司主***公司未完成施工项目,部分工程未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涉案工程西南角水土流失严重及塌方,北侧因施工坡脚造成**新村住户住房安全受到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海峡公司反诉要求毅龙公司赔偿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海峡公司损失工程补救、重整费用160万元及赔偿周边村民117.2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每月月底计量一次,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之日起10日内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量的90%,审计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量的95%,剩余决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2年后,如果未出现保修内容及范围的质量问题,甲方退还保修金,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甲方作为违约金处理,***所有,造成甲方损失,尚应再赔偿经济损失;工程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30万元(无息)”。本案中,毅龙公司于2014年2月间向海峡公司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海峡公司并没有按《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主动与毅龙公司验收涉案工程并结算工程款。2016年9月,海峡公司申请对海峡大酒店建设用地进行收储并与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福建省海峡大酒店商服、停车场土收购协议书》。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在收储回购期间,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因工作需要委托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福建省海峡大酒店用地红线外边坡支护工程进行结算审核。驿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出具《审核结论确认书》,确认施工单位造价7146925元,审核单位造价4020741元,审核核减造价3126184元,核减率43.74%。海峡公司、建茂公司、毅龙公司分别在《审核结论确认书》**确认,至今没有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定海峡公司、建茂公司、毅龙公司对《审核结论确认书》确定的审核结果予以确认且无异议。海峡公司主张上述《审核结论确认书》不能作为结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审核结论确认书》最终确认涉案工程造价4020741元,扣除毅龙公司确认已付工程款220万元,海峡公司尚应支付给毅龙公司工程款1820741元。故毅龙公司请求海峡公司支付工程款1820741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海峡公司与毅龙公司没有按照《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双方也没有对涉案工程款最后支付时间进行确认,故毅龙公司请求海峡公司支付利息应从其主***之日即起诉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上所述,毅龙公司向海峡公司提交《福建省海峡大酒店北侧边坡支护工程竣工报告》后,勘察单位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泉州勘察分院、设计单位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阳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毅龙公司分别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福建省海峡大酒店边坡支护工程”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符合竣工条件,同意验收。海峡公司既不主动验收涉案工程及结算工程款,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已使用涉案工程,因此,毅龙公司请求海峡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毅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海峡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0741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给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135.70元,由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 附: 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计算。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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