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执158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湖前湖心路4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鹏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526执1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