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2770-1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对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德化县兴隆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闽0526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526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八行的“被告”补正为“第三人”、第十三行的“福建省德化县兴隆陶瓷有限公司”补正为“第三人福建省德化县兴隆陶瓷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邓 瑞 明
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许 巧 芬
书 记 员 王 姝 钰
速 录 员 李 青 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