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6民初2770-1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对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德化县兴隆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闽0526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闽0526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八行的“被告”补正为“第三人”、第十三行的“福建省德化县兴隆陶瓷有限公司”补正为“第三人福建省德化县兴隆陶瓷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邓 瑞 明 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许 巧 芬 书 记 员 王 姝 钰 速 录 员 李 青 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