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1民初39号
原告康昆山,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昆山诉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和解,故原告向贵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昆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康昆山负担。
审判长黄招荣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