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兴隆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6民初277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现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兴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兴隆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以已与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兴隆陶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3.4元,减半收取3221.7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李平
人民陪审员*瑞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