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6民初4208号
原告:***,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浔镇湖前湖心路4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议,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毅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