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箭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箭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337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涛。
委托代理人:蓝漂,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薛双梅。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27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水电费552892.04元及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迳付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9774.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裁定拍卖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现已拍卖成交,根据(2020)粤2071执3378号之一分配方案,本案分配得213648.03元,上述拍卖款待分配方案生效后再行支付。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查询,于2020年4月7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Y××××、粤TY××××小型汽车各一辆,上述两车辆因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封车辆期限为两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造成查封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多件民事案件在本院执行,待其他案件处理被执行人财产时,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决定将广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在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3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罗晓冰
执行员  孙 萌
执行员  林 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