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箭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淡、中山市金箭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1725号
原告:**淡,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445102198205××××。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璇,中山市东升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山市金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集中新建区东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1210Q。
法定代表人:王志涛。
原告**淡诉被告中山市金箭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院依原告书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长  陶亚端
人民陪审员  翁帮清
人民陪审员  黄治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摇珠
杨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