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耐实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15232号
原告:广州市耐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70837001-5。
法定代表人:孙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柏松,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邓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葵阳,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云,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耐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耐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耐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耐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为344元,由原告广州市耐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