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有与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2091号
原告:**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银通街19号之三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4428X7。
法定代表人:邓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诉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有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