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火炬开发区耀晖电线电缆销售部与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民初4993号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耀晖电线电缆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村顺峰大街6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C4NG8B。
主要负责人:汤林,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玲,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智,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银通街19号之三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4428X7。
法定代表人:邓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葵阳,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耀晖电线电缆销售部(以下简称耀晖销售部)诉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晖销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玲、朱作智,被告空调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葵阳、胡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耀晖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空调工程公司向原告耀晖销售部支付所欠货款107627.41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13278.41元为本金,按月1%,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14310.84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4日,被告空调工程公司向原告耀晖销售部下采购单,采购单列明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金额、数量等。2017年7月8日,原告耀晖销售部与被告空调工程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与采购单一致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其中合同金额为113278.41元;还约定货到被告空调工程公司指定地点付清全部货款,如被告空调工程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超出时间则按总合同金额的1%作为月利息支付给原告耀晖销售部;合同还有其他约定。2017年7月21日和25日,原告耀晖销售部分两次将合同约定的产品送至被告空调工程公司指定的地点,并且由被告空调工程公司员工确认收货,原告耀晖销售部已履行了供应产品的义务。而被告空调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焯华仅在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耀晖销售部支付款项13278.41元,其中货款5651元、利息7627.41元,之后再也未向原告耀晖销售部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耀晖销售部认为,截至起诉时,被告空调工程公司仍未还清原告耀晖销售部全部货款,严重损害了原告耀晖销售部的合法权益。原告耀晖销售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耀晖销售部对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交证据如下:1.微信聊天记录;2.销售发货单;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
被告空调工程公司辩称:被告空调工程公司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确认有货款100000元没有支付给原告耀晖销售部,没有支付的原因是由于原告耀晖销售部未将发票交付给被告空调工程公司,导致被告空调工程公司没有支付货款。被告空调工程公司认为原告耀晖销售部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依据。
被告空调工程公司就其辩解及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微信聊天记录;2.银行转账电子回单。
经审理查明:耀晖销售部与空调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耀晖销售部提供其员工与空调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焯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6月30日,耀晖销售部发出“邓老板,把你们公司名称发给我,我给你打订单,谢谢”。空调工程公司回复“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1日,耀晖销售部向空调工程公司发出采购单1张,显示金额为113278.41元。2017年7月4日,耀晖销售部再向空调工程公司发出采购单1张,显示金额为113278.41元,并称“邓老板,你对好没问题,盖章发给我”。空调工程公司回复图片一张,将耀晖销售部发送的采购单加盖空调工程公司印章发送给耀晖销售部。耀晖销售部回复“邓老板,收到了,货期要定做11天,20号可以交货”,并发出“中山市空调有限公司(含税)2017-7-8.pdf”的文件。该文件为甲方空调工程公司与乙方耀晖销售部订立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载明甲方购买电缆产品,合计金额(不含税)113278.41元;交货时间:甲方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安排生产。交货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结算方式:签订合同,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全部货款。违约责任: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超出时间则按合同金额的1%作为月利息支付给乙方,直到定金抵消完为止,并且乙方有权取消本合同。供货日期从2017年7月22日截止到2017年8月30日。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2017年7月10日,空调工程公司发出一张其在《产品销售合同》落款处盖印公章的图片,以示确认签署合同。随后耀晖销售部回复“邓老板,收到了,等一下我让我们这边盖个章在发给你”,并于随后将盖有耀晖销售部印章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给空调工程公司。至此双方签订合同。2017年7月21日,7月25日,耀晖销售部向空调工程公司发货,并附有销售发货单,销售发货单载明产品型号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总金额合计113278.41元。该两张发货单收货人处由空调工程公司的人员予以签收,并附有“只确认数量,不确认金额”的字样。2018年2月13日,空调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焯华向耀晖销售部的经营者汤林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13278.41元。之后空调工程公司没有支付剩余货款,耀晖销售部经多次追讨后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诉讼过程中,空调工程公司确认尚欠货款100000元未支付给耀晖销售部。空调工程公司称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17年7月8日,耀晖销售部向空调工程公司发出“中山市空调有限公司(含税)2017-7-8.pdf”的文件,故《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货款是含税价格,空调工程公司要求耀晖销售部出具发票,但耀晖销售部无法出具,空调工程公司遂没有支付剩余货款。
诉讼过程中,耀晖销售部明确113278.41元是不含税的价格。耀晖销售部对空调工程公司尚欠其货款100000元没有异议。耀晖销售部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实为《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耀晖销售部与空调工程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空调工程公司与耀晖销售部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空调工程公司尚欠耀晖销售部货款100000元未付,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空调工程公司抗辩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为是含税价,且耀晖销售部未能提供开具发票,为此没有支付剩余货款。本院认为,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7月8日,耀晖销售部发出的《产品销售合同》文件名中虽然包含“含税”字样,但该《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条款中载明货款金额(不含税)为113278.41元,后空调工程公司在载明前述内容的《产品销售合同》上盖章确认,视为空调工程公司已经接受货款金额113278.41元为不含税价,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应以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为依据,而非以微信聊天中文件的名称为依据。另,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并非民事诉讼的范畴,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可另行通过税务部门解决,空调工程公司以耀晖销售部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无依据。空调工程公司的抗辩理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空调工程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向耀晖销售部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货到指定地点付清货款,耀晖销售部于2017年7月21日、7月25日将货物交付空调工程公司,空调工程公司签收货物,货款应于2017年7月25日付清。逾期付款利息本应自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耀晖销售部主张从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月1%计算,故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计算从2018年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对耀晖销售部诉讼请求中的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耀晖电线电缆销售部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起按月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耀晖电线电缆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9元,诉讼保全费1130元,合计3869元(该款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耀晖电线电缆销售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耀晖电线电缆销售部负担369元,由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耀晖电线电缆销售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铁斌
人民陪审员  何颖珊
人民陪审员  陈清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卓依莲
简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