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塔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15号
原告:广州塔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颖路1号9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31482024E。
法定代表人:余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玮,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银通街19号之三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4428X7。
法定代表人:邓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阳,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塔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塔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塔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