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12-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87号
原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焯华。
委托代理人:杨春雪、何伟,分别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饶镜新。
委托代理人:谭杜君、覃大新,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诉被告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诗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空调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春雪,被告百盛谷公司委托代理人覃大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空调公司诉称:双方于2011年签订了多份空调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的空调安装等工程。工程完工并过保质期,被告未依约付款。后双方对账,确认2011年至2013年4月的未付工程款为230073.15元。2013年7月、9月及2014年2月、4月,原告又为被告提供厨房冷库等工程,被告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59671元。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9744.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4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指定的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将利息的本金及起算时间变更为:以230073.15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13日起计算;以59671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计算。
原告空调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对账确认书;2.工程收款对数明细表;3.厚兴大厦水疗空调安装工程;4.销售合同;5.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增加工程补充协议;6.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增加工程补充协议(二);7.增加四台分体单冷空调报价单;8.镀锌管道安装报价单;9.生活给水水泵增压设备安装合同;10.天面设备隔音降噪工程协议书;11.天面热水增加工程安装合同;12.中央空调水处理、生活用水处理合同;13.二层厨房冷库安装合同、安装工程验收及移交报告;14.三层理发区增加安装工程合同、安装工程验收及移交报告;15.厨房不锈钢货梯顶网安装合同、安装工程验收及移交报告;16.二层冷库维修合同、安装工程验收及移交报告;17.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收款明细。
被告百盛谷公司辩称:确认截至2013年4月尚欠工程款230073.15元,2013年7月、9月及2014年2月、4月签订合同的工程总价款为80820元。双方对数后,被告支付了四笔款项,分别为:1350元、64909元、16590元、3500元。扣减四笔款项后,尚欠工程款为224544.15元。双方之间存在多份合同,有的工程尚未施工,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合同还没有解除,但现在已经停工,该款应当抵扣。利息不可能由2013年4月开始计算,因为有的合同当时还没签订,具体由法院核算。
被告百盛谷公司就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转账凭证;2.采购申请书;3.收据。
经审理查明:百盛谷公司以中山厚兴水疗KTV筹建办、中山水方圆休闲酒店有限公司、百盛谷公司等名义与空调公司于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先后签订了厚兴大厦水疗空调安装工程、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销售合同、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增加工程补充协议、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增加工程补充协议(二)、增加四台分体单冷空调报价单、镀锌管道安装报价单、生活给水水泵增压设备安装合同、天面设备隔音降噪工程协议书、天面热水增加工程安装合同、中央空调水处理与生活用水处理合同,约定由空调公司负责百盛谷公司空调安装等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剩余工程款待一年保修期到期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工程均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双方进行对账。2013年9月12日,双方确认2011年至2013年4月期间百盛谷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230073.15元。
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4月4日,百盛谷公司与空调公司签订了二层厨房冷库安装合同、三层理发区增加安装工程合同、厨房不锈钢板货梯顶网安装合同及二层冷库维修合同,上述四份合同的工程总金额为80820元,余款付款方式为安装调试完成七日或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百盛谷公司支付了二层厨房冷库安装合同的定金17649元、厨房不锈钢板货梯顶网安装合同的定金3500元。截至2014年4月5日,上述四份合同所涉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移交百盛谷公司使用。
空调公司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另查明:百盛谷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空调公司支付了1350元机房分体空调安装费,于2013年10月14日向空调公司支付了64909元,该款包括电梯增加空调设备工程款18700元、水池移设备增加管道安装工程款3160元、水池移设备增加管道安装工程款11800元、排烟风机拆装安装费700元、麻将房走廊增加空调安装工程款12900元、厨房冷库合同定金17649元。庭审中,空调公司确认百盛谷公司所主张的厨房冷库合同定金17649元与涉案工程有关,该笔款项在起诉时已经进行扣减,其余与涉案工程无关的款项不同意在本案中进行扣减。涉案工程均已经竣工验收,双方还有其他合同,相应的工程没有完工,双方没有结算,也没有明确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应当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空调公司与百盛谷公司签订的厚兴大厦水疗空调安装工程、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销售合同、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增加工程补充协议、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增加工程补充协议(二)、增加四台分体单冷空调报价单、镀锌管道安装报价单、生活给水水泵增压设备安装合同、天面设备隔音降噪工程协议书、天面热水增加工程安装合同、中央空调水处理与生活用水处理合同、二层厨房冷库安装合同、三层理发区增加安装工程合同、厨房不锈钢板货梯顶网安装合同及二层冷库维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为百盛谷公司尚欠工程款数额。双方均确认2011年至2013年期间百盛谷公司尚欠工程款数额为230073.15元,本院予以确认。百盛谷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故空调公司请求百盛谷公司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确认二层厨房冷库安装合同、三层理发区增加安装工程合同、厨房不锈钢板货梯顶网安装合同、二层冷库维修合同的总工程款为80820元,扣减百盛谷公司已经支付的17649元、3500元,尚欠59671元,该款百盛谷公司应当支付。百盛谷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故空调公司请求百盛谷公司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工程款合计289744.15元。本案为合同纠纷,空调公司与百盛谷公司签订了多份合同,空调公司在本案中只主张已经竣工的上述合同的工程款,双方未对其他合同进行结算,百盛谷公司请求在本案中直接扣减百盛谷公司根据其他合同关系支付给空调公司的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百盛谷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9744.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230073.15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13日起、以59671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4元,减半收取为29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迳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诗婷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钻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