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良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良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29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良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良安大厦22层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4B。
法定代表人:魏连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照秋,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良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6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1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玲
审判员 刘 通
审判员 赖晓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琴